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核批准手续,未按规定审批不得进行处置。资产处置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凭证,也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
一、审批权限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承担资产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办理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核、报批和备案等手续,按规定及时缴纳报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主管部门承担本部门和下属单位资产处置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办理本部门及下属单位资产报废事项 的审批、审核和备案等手续,监督检查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资产处置等相关规章制度,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按照规定权限办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资产处置事项审批和备案等手续,组织实施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注意:各地都会对资产处置按类别和原值分类审批,一类是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一类是由财政部门审批。遇上重大资产处置事项时,一般还要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处置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申报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作为本单位重大事项,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内部研究集体决策,履行审批程序。
申请办理资产处置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资产处置申请相关文件、内部研究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主管部门对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对拟处置的实物资产进行抽查核实,并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核或审批。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将同意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文件批复给下属单位,不同意的提出整改意见并返回下属单位。
(三)财政部门审批
市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结合相关资料进行审批。根据需要对拟处置的实物资产抽查核实,审批同意后将批准文件及同意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文件批复给主管部门;不同意的提出整改意见并退回主管部门。
(四)报废资产处置
按照规定审批权限,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相应履行完成审批手续后,单位应选择有资质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进行报废处置资产。
(五)资产处置相关税费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账务核销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手续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在资产信息系统按照单位关于固定资产处置的请示、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同意固定资产处置的批复和固定资产处置残值变价收入上缴财政票据,核销相关资产账务,并按规定调整财务会计账务信息。
报废资产中涉及涉密信息存储载体,如: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设备的,行政事业单位须先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理。
三、处分规定
单位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资产处置收入不及时上缴国库,私存私放、坐支、截留、挪用或私分资产处置收入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