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职业学院学生体质健康
优良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14〕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14〕5号)要求,贯彻落实《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好高等学校党委书记颁发大学生体质健康优良证书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正面激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进一步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测试项目与权重、成绩计算方法及成绩等级评定标准均与《标准》规定一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评定基本条件及时间。三年制学生须连续三年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评定时间为第六学期;五年制学生须在高职阶段连续两年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评定时间为高职阶段第四学期。
第五条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项目共分为七项,各项占一定权重。其中:体重指数(BMI)占15%;肺活量占15%;50米跑占20%;坐位体前屈占10%;立定跳远占10%;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占10%;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占20%。
第六条 个人年度测试成绩计算方法。个人年度测试成绩=体重指数分数(百分制)×15%+肺活量分数(百分制)×15%+50米跑分数(百分制)×20%+坐位体前屈分数(百分制)×10%+立定跳远分数(百分制)×10%+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分数(百分制)×10%+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分数(百分制)×20%+附加分。
第七条 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单项成绩超过100分的项目进行加分。所有项目中,仅男生引体向上、1000米跑及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800米跑存在附加分,各项目加分上限为10分。
第八条 个人综合(毕业时)成绩计算方法。三年制学生个人综合(毕业时)成绩=大一年级测试成绩×25%+大二年级测试成绩×25%+大三年级测试成绩×50%;五年制学生个人综合(毕业时)成绩=第四学年测试成绩×50%+第五学年测试成绩×50%。
第九条 个人综合(毕业时)成绩等级共分为4个等级。其中: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9.9~80.0分为良好;79.9~60.0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条 退役士兵学生均可免于执行《标准》,评定前由学校武装部统一开具证明,并提供其退伍相关材料,经学校学生体质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学生体质健康等级评定为优秀。
第十一条 参加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单位)主办的体育、军事技能竞赛,获得1—4名、二等奖及以上或“优秀运动员”称号的学生,学生体质健康等级评定为优秀;获得第5—8名或三等奖的学生,学生体质健康等级在原等级基础上提升一级。体育、军事技能竞赛必须是以速度、力量、耐力、柔韧性和灵敏性五大身体素质为主要运动基础的赛项(不包括棋牌、电子竞技等智力、静态运动竞赛项目),具体由小组办公室负责认定。
第十二条 竞赛获奖学生参与评定前,由该项目教练员统一提交学生的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和该赛事比赛通知文件(不接受学生单独提交材料),经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评定。
第十三条 测试及评定程序。
(一)学校体育部门负责每年定期组织全校学生进行年度体质健康测试。
(二)测试结束后,学校体育部门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测试教师提供的相关数据上报至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网站。
(三)个人年度测试成绩反馈。学生年度测试成绩统一由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网站系统计算,测试次年1月,学校体育部门将学生年度测试成绩反馈至学生处、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
(四)学生体质健康优良等级评选。小组办公室在学生毕业当年,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网站反馈的结果,结合体育竞赛成绩、参军入伍等综合因素,评选出学生体质健康优秀和良好等级的学生。
(五)评选结果公示。小组办公室将学生体质健康优良等级评选结果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体育部门网站、体育宣传栏和学生体育活动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诉。公示期内,如对评选结果有异议,可向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诉后两天内进行复核,并向异议涉及的对象进行信息反馈。
第十五条 审定与备案。公示期结束后,小组办公室将评定结果报学校党委会审定,审定结果反馈至各二级学院,同时报送至学生处和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获优秀等级的毕业生代表,由学校党委书记在学校重大学生公开活动场合统一颁发《云南财经职业学院学生体质健康优秀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获良好等级证书的毕业生,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颁发《云南财经职业学院学生体质健康良好等级证书》。
第十八条 个人综合(毕业时)测试成绩低于50.0分者,按结业处理。后期由学校体育部门统一对其进行补测,补测成绩达到或超过50.0分者方可发放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条 本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