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职业学院学生校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南财经职业学院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 校园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学校主导、部门联动、学院主体、全员参与的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条 全体学生应当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主动接受安全教育与管理,增强自我保护与应急处理能力,对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负有责任,不得实施任何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统筹领导全校安全稳定工作,研究决定安全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本单位安全工作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学生的安全教育、日常管理与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学校各项安全工作部署。
第七条 学生处、保卫处、教务处、后勤服务中心、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图书与信息中心、各学院等部门按其职能分工,密切协作,共同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条件保障与应急处置。
第三章 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节 校园出入管理
第八条 遵守校园门禁管理制度。进出校园需主动配合进行身份核验(如人脸识别等)。校外人员(含亲友、访客)来访,须由校内对接人事先通过规定程序预约或确认,来访者本人须在门岗登记有效信息(姓名、证件号、联系方式、来访事由、被访人信息等),经门卫核验许可后方可进入。严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或协助他人违规入校。
第九条 严禁以任何非正常方式进出校园。包括但不限于翻越围墙、栅栏、绿篱,破坏隔离设施,从消防通道、施工围挡缺口等非指定出入口进出。不得为校外人员违规入校提供便利。
第十条 学生临时离校(如节假日返乡、临时外出等),须按规定通过学校指定的学工系统或向辅导员履行报备手续,说明离校事由、目的地、离返校时间、联系方式等。返校后应及时销假。未经批准不得逾期不归。
第十一条 因实习、实训、求职、疾病治疗等特殊情况需离校一周及以上者,须提前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辅导员审核、学院批准后方可离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长期离校或逾期不归。学院需建立离校学生动态管理台账。
第二节 宿舍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按时归宿,服从宿管人员管理。严禁夜不归宿,确需在外住宿的,必须提前通过正式渠道向辅导员及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或报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外宿。
第十三条 安全规范用电。禁止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暖器、电磁炉、电煮锅、电熨斗等大功率电器(通常指功率超过800瓦)及“三无”(无生产厂家、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日期)电器产品。
第十四条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私自改装或拆卸室内电源插座、开关等供电设施。插线板应放置于安全位置,不得置于床铺、被褥、衣物等易燃物品上或附近。人员离开宿舍时,应关闭所有电器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第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内吸烟、饮酒、赌博。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品、有毒化学品、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含仿真枪)、弓弩、棍棒等危险物品及器械。严禁使用明火(如点燃蜡烛、酒精炉、焚烧物品等),使用蚊香需采取绝对安全防护措施。(严禁使用盘式蚊香)
第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内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如推销、代售、租赁等),禁止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亲友临时来访需在宿舍管理员处登记,且不得在宿舍留宿,异性访客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楼层。
第十七条 保持宿舍及公共区域(走廊、楼梯间、消防通道、洗漱间、阳台)畅通整洁,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占用、遮挡消防设施设备(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发现宿舍门窗、家具、水电、网络等设施损坏,应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或指定平台报修,不得擅自拆卸维修。
第十八条 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大额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或锁入柜中。最后离开宿舍者须反锁门窗。发现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宿舍管理员或校园保卫处。
第三节 校园活动安全
第十九条 组织校内集体活动(如文艺演出、体育竞赛、讲座报告、社团招新、集会等),主办方须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如团委、学生处、保卫处等)及活动场所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安全预案,明确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规模、责任人及安全保障措施,经审批备案后方可举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大规模聚集活动。
第二十条 在体育馆、运动场等场所进行体育活动时,须遵守场馆管理规定,穿着合适的运动服装和鞋具,不穿硬底鞋进入塑胶跑道、篮球场;使用运动器材(如单杠、跑步机)前检查是否完好,不违规操作(如在跑步机上追逐、攀爬篮球架);活动结束后整理好器材,不遗留个人物品。
第二十一条 进入实训室、图书馆、报告厅、计算机房等专用场所,必须严格遵守各场所的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进入标有“禁止入内”“施工工地”“设备机房”等警示标识的未开放或危险区域。实训室不能带入食品、饮料;图书馆保持安静、不占座,报告厅不随意触碰音响、灯光设备。
第二十二条 参与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教学实习、专业考察、志愿服务、竞赛比赛等活动,必须接受行前安全教育,购买相应保险,并严格遵守活动纪律和接收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活动期间保持与带队老师或辅导员的联系,不擅自脱离集体行动,每日报平安。个人自行联系的外出实践活动,也须向学院报备。
第四节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体学生有责任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拆除或擅自停用。不得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消防车通道等处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或设置障碍。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校园禁烟规定。在教学楼、图书馆、实训楼、宿舍、食堂、会议室、礼堂等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及校园指定禁烟区域,严禁吸烟。在允许吸烟的室外区域,必须将烟头完全熄灭后投入指定容器,严禁乱扔烟头。
第二十五条 应主动熟悉学习、生活所在楼宇的消防设施位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方向。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消防知识培训、讲座和应急疏散演练,掌握报警、灭火(初期火灾)、逃生自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六条 发现火情隐患或初起火灾,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遇火警时,应保持镇静,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和校园报警电话,说明准确地点和情况,并按照应急预案和现场指挥,迅速有序疏散。
第五节 实训室与实习实践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实训室前,必须接受系统的安全、纪律和操作规程教育,通过相关考核。严格遵照各实训室的具体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进行实训操作时,必须在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的现场指导监督下,严格按照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进行。涉及危险化学品、高温高压、辐射、生物安全、特种设备(如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的实验实训,必须严格履行审批和监护手续,做好个人防护和过程记录。
第六节 网络与信息安全
第二十九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文明上网。不得利用校园网络或通过校园网接入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以及暴力、淫秽、色情、赌博、诈骗等违法信息,不得煽动非法聚集。
第三十条 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学生证、银行卡、各类账号及密码,不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敏感信息,警惕以“兼职刷单”“注销贷款”“冒充公检法或师长”等为由的电信网络诈骗。
第三十一条 不得从事任何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篡改、破坏数据,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发动网络攻击等。
第七节 交通安全与出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应以步行为主,不提倡驾驶机动车辆。骑行电动自行车、自行车时,须遵守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靠右行驶,减速慢行(建议时速不超过10公里),不逆行、不载人、不并行追逐打闹。所有车辆须停放在指定区域,摆放整齐。
第三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严禁“飞线充电”、私自接拉电线充电,严禁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带入宿舍、教室、办公楼等室内场所充电。充电须在学校设置的集中充电桩区域进行。
第三十四条 校外出行应选择具有合法营运资质的交通工具,注意交通安全,尽量结伴而行。离校外出或节假日返乡,应提前将行程、目的地、联系方式等告知辅导员或亲友,保持通信畅通。严禁以班级、社团等集体名义组织包租无营运资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第三十五条 参加出国(境)交流、学习、访学项目的学生,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所在地法律法规,接受行前外事与安全教育,定期向国内指导教师、所在学院及家属汇报学习生活情况。
第八节 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
第三十六条 提倡在校内食堂就餐。注意饮食卫生,不购买、食用无证摊贩食品、“三无”食品(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过期食品、变质食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预防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
第三十七条 遵守校园就医规定。在校内医务室就医时,应如实陈述病情、过敏史等信息;需外出就医时,应提前向辅导员报备。突发急重病症或意外伤害,本人或同学应立即联系辅导员、校医或拨打急救电话,并尽快通知家属。
第三十八条 配合学校公共卫生管理。按要求参加校园体检和预防接种。出现发烧(体温≥37.3℃)、腹泻等症状时,需及时就医并向辅导员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或参加集体活动;患有传染性疾病(如肺结核等)时,需按医生要求隔离治疗,痊愈后凭医院证明方可返校复课。
第九节 心理健康与社交安全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积极关注自身心理健康,主动学习心理调适方法,培养乐观向上的心态。遇到心理困惑或情绪困扰时,应积极向信任的同学、朋友、辅导员倾诉,或主动寻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专业帮助。
第四十条 建立健康、文明、和谐的人际关系。同学之间应相互尊重,团结友爱。严禁任何形式的打架斗殴、侮辱诽谤、威胁恐吓、骚扰等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谨慎交友,特别是网络交友,线下会见网友务必告知亲友,选择安全场所,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十一条 增强政治安全意识,自觉抵制和远离非法宗教活动、邪教组织、传销窝点以及其他非法组织。发现此类情况,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第十节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第四十二条 全体学生应主动学习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知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反诈宣传活动,不断提高识骗、防骗、拒骗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十三条 警惕常见诈骗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冒充公检法、老师、客服等身份实施诈骗; (二)兼职刷单、虚假购物、服务类诈骗;(三)虚假征信诈骗(如注销校园贷)、网络贷款诈骗;(四)冒充熟人借钱、充值返利、游戏账号交易诈骗;(五)发送虚假中奖信息、钓鱼链接诈骗。
第四十四条 坚决抵制非法出租、出售、出借个人手机卡、银行卡、网络支付账号(微信、支付宝等)、身份证件的行为,此类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第四十五条 如察觉可能正在遭遇诈骗,应立即停止一切操作,第一时间向辅导员、学校保卫处报告或拨打110、反诈专线96110咨询。一旦确认被骗,应立即报警,并保存好相关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
第十一节 防范校园欺凌与暴力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社交、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排挤、勒索等,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校园欺凌与暴力行为实行“零容忍”政策。严禁任何学生实施或参与任何形式的校园欺凌与暴力行为,包括:(一)肢体欺凌:殴打、推撞、踢踹、抢夺破坏财物、强迫索要等;(二)言语欺凌:辱骂、讥讽、嘲弄、取侮辱性绰号、散布谣言等;(三)社交(关系)欺凌:孤立、排挤、抵制、恐吓、威胁等;(四)网络欺凌:通过网络平台发表欺凌性、侮辱性言论、图片、视频,恶意泄露他人隐私等。
第四十八条 遭受或目睹校园欺凌与暴力行为,应立即通过以下途径报告:(一)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二)向所在学院报告;(三)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报告;(四)向学校保卫处报告或拨打校园报警电话;(五)通过学校设立的匿名举报渠道(邮箱、电话等)报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报告人信息严格保密,并保护报告人及其近亲属免受打击报复。任何对报告人进行威胁、恐吓、报复的行为,将视为严重违纪,从严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接到报告后,将立即启动调查处理程序。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据校纪校规对实施欺凌的学生予以严肃处理,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学校将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法律援助和保护支持。
第十二节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一条 学校将学生安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新生入学教育体系,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应急演练、网络学习、文化活动等多种形式,常态化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五十二条 各学院、班级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主题教育活动,确保每一位学生了解常见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和校内求助渠道。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掌握必备的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四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五十四条 对在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将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依据《云南财经职业学院违纪学生处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如因个人过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还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等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