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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职业学院教职工校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 发布时间:2026/04/09 11:35:27 | 点击:

云南财经职业学院教职工校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全体教职员工、学生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包括在编教职工、合同制员工、外聘教师、银龄教师、校企合作教师及在校内工作的其他人员),教职员工在校园内开展教学、科研、办公、服务活动等一切行为,均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原则。校园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每一位教职员工都是自身安全和工作场所安全的责任人。

第四条责任与义务。全体教职员工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自觉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必要的安全技能,严格遵守本规定及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并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行为监督。

第二章通用行为安全准则

第五条出入校园。自觉遵守校园门禁管理规定,主动配合门卫查验证件或车辆登记。电动自行车凭准入车牌进出校园,携带大件或贵重物品出校门时,应主动出示所在单位开具的放行证明。发现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第六条交通安全。在校内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严格遵守校园交通规则,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校园内限速行驶(不超过2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上下课高峰时段。电动自行车校内严禁带人,应在指定充电桩安全充电,严禁将电池带入室内场所充电,严禁飞线充电。车辆应在划定的停车位内有序停放,严禁占用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及绿地。允许在校内停放的车辆须为教职工工作通勤用车,或因教学工作、行政公务等需要进入校园的车辆,其他车辆不予停放。步行时应走人行道,过马路时注意观察来往车辆,不边走路边看手机。

第七条消防安全。熟悉工作、学习场所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消火栓、疏散指示牌、应急灯)的位置及使用方法。严禁在非吸烟区吸烟,严禁乱扔烟头。禁止在办公室、实验室、仓库等场所私自使用明火。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线,不得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下班或离开办公室、实训室前,务必关闭空调、电脑、饮水机等设备的电源。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发现火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并报告学校保卫处,并使用就近的消防器材进行初期扑救,同时组织人员疏散。

第八条信息与网络安全。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网络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个人办公系统账号密码,不将涉密信息通过互联网、普通邮件或社交软件传输。强化对工作电脑的安全防护措施,定期进行病毒查杀与系统补丁更新。不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不点击可疑链接和附件。在处理学生成绩、个人信息、科研数据等敏感信息时,需遵守国家数据安全法规及本校数据管理规定,妥善存储科研数据,严禁泄露涉密数据、个人隐私数据,防止数据丢失或被篡改。增强防范意识,警惕各类电信网络诈骗,不轻信、不转账、不透露个人信息。

第三章特定场所安全规定

办公室安全。妥善保管公私财物,个人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或锁入柜中。文件柜、书架等高大家具应固定,防止倾倒。确保文件资料堆放整齐有序,并远离热源及电源区域。保持办公室整洁,严禁在办公室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违规电器(如电炉、电暖器、电磁炉等),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如酒精、汽油、纸箱等),保持办公区域通道畅通。离开办公室时关闭电脑、打印机、空调等电器电源,锁好门窗,防止财物丢失或引发火灾。

实训室安全。教师应接受实训室安全教育,方可进入实训室开展工作。实验、实训类课程需提前向学生讲解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及应急处理方法,确保学生规范操作;实训过程中全程在岗监管,严禁学生违规使用设备、器材,实训结束后检查水电、设备关闭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十教室与会议室安全。授课教师或会议主持人是该场所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熟悉紧急疏散路线。课前或会后应检查教学设备、电器的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教务处、后勤服务中心报告。组织大型活动或会议时,必须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备,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课堂安全。教师在课堂上需关注学生出勤与状态,发现学生异常行为(如突发疾病、情绪失控)及时安抚并联系辅导员、校医院;严禁在课上传播危险言论、极端思想,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体育教师课前须检查场地、器材安全性,消除松动、锈蚀、尖锐等隐患。指导学生做好热身运动,规范使用器械,预防运动损伤。发现学生身体不适或受伤时,立即停止活动,采取急救措施并及时送医。

第十食堂安全。自觉维护食堂就餐秩序,妥善保管个人物品。注意饮食卫生,发现食物有异味、变质等情况,应立即停止食用并向食堂管理人员反映。

第十图书馆与档案室安全。进馆人员须保持书籍、资料存放整齐,严禁在书架附近使用明火或违规电器。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电气线路和消防设施。档案管理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防火、防潮、防蛀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四章特殊活动与突发事件

第十集体活动安全。组织或带队参加实习、实践、研学、文体等集体活动时,组织者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和应急预案。对参与者进行事前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为参与者购买短期意外保险。

第十六条突发事件应对。在面对地震、火灾、爆炸、暴恐袭击等突发事件时,应保持冷静,遵循生命至上的原则,首要任务是确保师生的生命安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听从现场统一指挥,迅速有序地疏散到安全地带。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并第一时间向学校保卫处和相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安全教育。全体教职员工必须按要求参加学校及所在单位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无故不得缺席。

第十八条安全检查。积极配合学校和上级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对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员工,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因个人过错导致安全事故,给学校或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解释与生效。本规定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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